CTOS事件聯想
CTOS事件鬧得滿城風雨...終於該公司董事和秘書相繼面對指控. 一旦罪名成立按照1965年公司法第143(1) [未按時召開股東大會]; 165(1) [未按時提呈年度申報]; 121(3) [營業地點未展示公司商號], 董事和秘書都將面對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
他們一共面對85條控狀, 表示許多年未按照法令規定經營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秘書又是律師的詹先生 (?)竟然聲稱對有關事件毫不知情. 身為公司秘書能毫不知情? 能允許客戶不召開股東大會, 不呈年度申報...不論從什麼角度衡量, 都無法推卸責任.
公司註冊局方面, 今天竟然能以85條控狀起訴該公司, 而且85條的罪狀都是重複又重複的, 表示多年累計的罪狀, 當然也表示公司註冊局多年來在冬眠!!!!現在突然如夢初醒, 後知後覺, "被迫"採取行動.
如果我是國內事務部的部長, 是不是更應該先拿公司註冊局主管開刀? 各位意見如何?
他們一共面對85條控狀, 表示許多年未按照法令規定經營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秘書又是律師的詹先生 (?)竟然聲稱對有關事件毫不知情. 身為公司秘書能毫不知情? 能允許客戶不召開股東大會, 不呈年度申報...不論從什麼角度衡量, 都無法推卸責任.
公司註冊局方面, 今天竟然能以85條控狀起訴該公司, 而且85條的罪狀都是重複又重複的, 表示多年累計的罪狀, 當然也表示公司註冊局多年來在冬眠!!!!現在突然如夢初醒, 後知後覺, "被迫"採取行動.
如果我是國內事務部的部長, 是不是更應該先拿公司註冊局主管開刀? 各位意見如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