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3日 星期五

CTOS事件聯想

CTOS事件鬧得滿城風雨...終於該公司董事和秘書相繼面對指控. 一旦罪名成立按照1965年公司法第143(1) [未按時召開股東大會]; 165(1) [未按時提呈年度申報]; 121(3) [營業地點未展示公司商號], 董事和秘書都將面對罰款或坐牢或兩者兼施.

他們一共面對85條控狀, 表示許多年未按照法令規定經營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秘書又是律師的詹先生 (?)竟然聲稱對有關事件毫不知情. 身為公司秘書能毫不知情? 能允許客戶不召開股東大會, 不呈年度申報...不論從什麼角度衡量, 都無法推卸責任.

公司註冊局方面, 今天竟然能以85條控狀起訴該公司, 而且85條的罪狀都是重複又重複的, 表示多年累計的罪狀, 當然也表示公司註冊局多年來在冬眠!!!!現在突然如夢初醒, 後知後覺, "被迫"採取行動.

如果我是國內事務部的部長, 是不是更應該先拿公司註冊局主管開刀? 各位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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